准确理解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

字体:[] [] [] [打印] [关闭] 发表时间:2020-02-03 14:42:46.0  推荐人:张红伟  推荐老区:江西省.赣州市.赣县  来源:今日老区

我将鱼苗寄养到某人的鱼塘,希望鱼长大增值。看到有人在鱼塘撒药,我会置之不理吗?如果我置之不理,那我原本就不是为了“寄养鱼苗以图增值”,而是借此来制造事端,旨在“吞食”这个鱼塘! 债务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钱进来,有两种可能。普遍的目的是为了“把事业做得更好”,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“以做事为借口来实施诈骗”。前者在主观上是为了把事业做好,后者在主观上是为了将他人的钱据为己有。所以,前者不具备违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条件,后者纯粹就是犯罪。如此,现在流行的“老赖”一词,完全是违背法理的。要么是正常行为,要么是犯罪行为,何来“老赖”的说法? 债权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钱出去,也有两种可能。普遍的目的就是“希望对方把事业做得更好”,自己以“收利息”的方式共享其事业成果,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“以借钱为借口来实施侵占”。前者主观上是为了让自己的钱不闲置,能够通过他人的事业来实现增值;后者主观上首先是企图侵吞他人的资产,借钱出去只是一个幌子。很明显,后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。现实生活中,个别地方法院却不分青红皂白,让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民事化,给了这种犯罪行为广泛的生存空间。违背法理来裁判社会行为,那还能叫法院吗?所以,法院针对各种社会行为,必须站在主观动机、客观后果、社会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,最终依据法理去进行裁定才对!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主观上都没有犯罪的动机,其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,都是希望债务人的事业能够越做越好!如果有一方避开事业的发展来谈借贷关系,一定隐藏有犯罪的目的!所以,因为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,应该融为一体,团结一致去对抗“有损债务人事业发展的”任何犯罪行为!如此,各自的目标不但能够实现,双方的借贷行为以及情感关系也具有持续性! 笔者深有体会,作为债权人,碰到了完全是行骗的债务人;作为债务人,碰到了完全是“为了侵占资产”的“债权人”。最让笔者痛心的是:某些无辜的债权人认识不到这些道理,总是被某些“债权人”利用,不能与债务人站在一起,来维护自己的权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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